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旅游局制定的有关旅游标准化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景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旅游标准体系,组织标准修订、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景区标准化工作指导方针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内行业标准为主,自主制定标准为补充,建立健全与景区发展相协调的标准体系。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也是景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纳入景区日常工作范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鸣凤山景区旅游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管理。
第六条景区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由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和旅游标准化办公室组成。
第七条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由湖北鸣凤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 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旅游标准化办公室由景区分管副总经理任主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景区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旅游标准化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结合景区的实际,提出旅游标准化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组织制定、修订景区企业标准体系表,制订、修订景区企业标准。
(三)管理协调各科室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审批、发布企业标准,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景区工作人员、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标准化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九条 景区旅游标准体系中的标准内容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按国家标准实施;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按旅游行业标准实施;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又需要景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要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 对于景区经营管理急需、关系重大的标准项目,由旅游标准化办公室直接组织编写标准并报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各科室涉及的标准在编制前,应征求旅游标准化办公室的意见,包括拟制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十二条 鸣凤山景区旅游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项目计划的完成。
第十三条 鸣凤山景区各科室应配合标准起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的审查,由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旅游标准化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执行。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由旅游标准化办公室组织。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的发布,由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核实标准编号,以管委会正式文件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科室应执行已发布的标准,接受旅游标准化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如被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景区旅游标准化工作,根据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旅游标准化办公室汇报。
第六章 标准化工作经费的管理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鸣凤山景区设立标准化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景区财务室管理。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方面:
(一)对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补助;
(二)旅游标准化工作会议开支和劳务的开支;
(三)开展旅游标准化相关活动的开支;
(四)开展旅游标准化宣传、学习、培训的开支;
(五)采购旅游标准化物品、书籍和资料印刷的开支。
(六)旅游标准化工作评选、奖励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鸣凤山景区各科室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景区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旅游标准化办公室应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必须依照其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鸣凤山景区旅游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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